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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5-12-25 21:20:03 人气: 标签:服务期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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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补贴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所需资料: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6.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收据或银行流水);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6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所需材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可按年度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2.用人单位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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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孵化补贴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承担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按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所需资料:创业孵化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2.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4.创业孵化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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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贷款(小额贷款)贴息

  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贷款(小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其他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288号)执行。(戚莹莹 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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