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新闻 > 正文

中国食用油行业相关政策分析(原创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6-28 16:32:55 人气: 标签:粮油行业报告

  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为加快食品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食品工业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食品工业

  稳定传统大豆油生产,着力增加以国产油料为原料的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葵花籽油等油脂生产,大力推进以粮食加工副产物为原料的玉米油、米糠油生产,积极发展油茶籽油、核桃油、橄榄油等木本植物油生产,促进油脂品种多元化,提升食用植物油自给水平。提高油料规模化综合利用水平,开发提取蛋白产品。鼓励并支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合作开发棕榈、大豆、葵花籽等食用油资源,建立境外食用油生产加工,构建稳定的进口多品种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源的保障体系。

  大豆油脂加工。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引导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大豆加工企业关停并转,降低设备闲置率,提高生产效率。充分发挥东北非转基因大豆优势,稳定当地大豆油脂加工产业集群,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沿海大豆加工区要进一步压缩产能,鼓励内资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培育大豆加工和饲料生产一体化的企业。

  油菜籽加工。在长江中下游地区,依托现有企业,形成一批日处理油菜籽400吨及以上加工企业。西部内陆地区,依托现有企业,形成一批日处理油菜籽200吨及以上企业。鼓励建设一线多能的多油料品种加工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花生油加工。在大力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努力在主产区培养形成一批日处理花生200吨及以上企业。

  油茶籽加工。加强优质高产原料建设,在湖南、广西、江西等主产区建设若干年加工油茶籽6万吨以上项目。其他油料加工。在核桃、油橄榄主产区建设若干年加工原料3万吨以上项目;在棉花主产区形成一批日处理棉籽300吨及以上项目;在、、新疆等葵花籽主产区建设若干年加工原料10万吨以上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线多能、多油料品种加工项目;依托主要稻谷加工区,建设若干年加工米糠3万吨以上米糠油项目;依托玉米深加工企业或玉米加工集中区,建设若干年处理玉米胚芽6万吨以上玉米油项目。

  到2015年,食用植物油产量达到2440万吨,其中国产油料产油量提高到1260万吨;花生油、菜籽油、棉籽油、葵籽油、米糠油、油茶籽油等植物油产量比重明显提高。淘汰油料加工落后产能2000万吨左右,油料加工总产能控制在1.8亿吨以内,其中大豆油脂加工能力控制在0.95亿吨以内。

  标准质量中心是该新标准的制定者,新标准的出台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提高油品质量,满足广大消费者食用营养、卫生的高质量食用植物油的需求,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企业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其次,过去的标准名称混乱、等级不明。执行新标准后,“纯正”、“高级”等容易消费者的称谓将不复存在。第三,旧标准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已经远远落后于当前油脂行业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卫生标准也偏低,标准的滞后现象特别严重。

  因此,与过去相比,新标准在名词术语、强制条文、产品名称分类和等级、质量指标、产品标签等几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与修订。限定了食用油中的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指标,对压榨成品油和浸出成品油的最低等级的各项指标进行了强制。据唐主任介绍,新标准与过去相比有很大提高,基本接近国际水平。

  新标准强化了制油工艺标准的制度,食用油外包装上将被强制要求标明产地、制作工艺、级别等条目。具体来说,新的标识上主要有以下三个新特点:

  据了解,在食用植物油的制作工艺上,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方法:压榨法和浸出法。即将执行的新标准包装上必须标明使用的是“压榨法”还是“浸出法”,以供消费者选择。

  压榨法就是利用物理压力把油脂从油料中分离出来,这是我国比较传统的一种制油方法。浸出是将一种被称做“六号抽提溶剂油”的原料与粉碎后的油料进行充分混合后,再经过“六脱”工艺后提炼而成。相比之下,压榨法由于不涉及添加任何化学物质,出的油各成分保持较为完整,但缺点是出油率低,而浸入出油率相对较高,成本较低,为大多数厂家所采用,价格也相对便宜。

  目前有厂家在上“压榨法”油品质量要高于“浸入法”,以此为自己的产品促销。唐主任认为此宣传有消费者之嫌。新标准对两种工艺都不,予以标明主要是给消费者以知情权,供消费者根据各自喜好选择,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此次新标识推出新的分级标准,将食用油分为一、二、三、四等级,分别相当于原来的色拉油、、一级油、二级油,其中四级为最低等级。

  过去的分级标准不够明晰,很容易消费者,比如色拉油,既是名称又是等级。因此新的标准里将按四个级别来分类,只标注“”、“色拉油”作为等级。不同的级数分别执行不同的质量标准,四级作为最低等级是所有炼油企业必须达到的起码标准,与过去相比,进入食用油行业的门槛提高了。唐主任说,由于油脂工业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进步,我国85%的制油企业应该都能够达到这个标准,因此新标准的实施不会对整个行业产生大的波动,但一些小作坊,小厂家则可能被挡在门槛之外。而将一部分不符合生产标准的小企业淘汰出局,让食用油退出市场,使整个食用油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也正是新标准制定的目的之一。

  虽然是最低标准,但同其他级别的油一样,完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任何危害,只是在工艺水平上有所区别,因此他认为无论是一级还是四级食用油,消费者都可以放心食用。

  在新标识里转基因原料必须。事实上,采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大豆油一直有在市场销售,我国每年进口的约1000万吨大豆,也主要用来生产大豆油。但在过去,几乎没有企业将之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自身健康越来越关注。因此,将采用转基因原料的食用油在包装上予以标明,给消费者以知情权和选择权,体现了对人民健康负责的态度。新标准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规、规章的,制定。

  第一条 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规、规章的,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向中国境内(不包括、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执行。

  第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四条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六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第八条 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第十条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第十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五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中国产业洞察网为立本研究旗下品牌,为客户提供行业研究、市场研究、竞争对手研究、投资可行性分析等服务。自2005年成立以来,先后为千余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了专业的研究服务。以多年的信誉为您提供一份可行性高,并且精确的市场分析报告。

  中国产业洞察网专注于食用油行业的研究已有五年之久,我们在食用油行业有10位专业的分析师长期研究食用油行业,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及研究,确保我们的报告内容详实、数据准确、观点权威,涵盖内容全面渗透食用油行业整体态势分析,为您提供食用油行业最独到的见解。中国产业洞察网在食用油行业研究获得了该行业从业者或投资者广泛的认可。

  推荐: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