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或“公司”)为了保障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体系,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股价,投资者利益,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通过对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职业、态度、能力、业绩等工作绩效的客观的评价,进而积极地利用股权激励机制,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2、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相关数据、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并对所提供数据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相关考核工作,并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沟通及衔接工作。 本办法的考核期间为激励对象获授得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实施考核时间为股权激励期间每个会计年度。 本办法使用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预留部分的未来激励对象。 激励计划的预留性股票的考核条件与首次授予性股票的考核条件相同。若预留性股票的授予日在2017年,则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若预留性股票的授予日在2018年,则考核年度为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远兴能源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A、B,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C,则激励对象可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为D,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应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性股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核确认激励对象最终的个人绩效表现时,可根据客观变化等因素对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考核对象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核实,确定每年参与考核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二)在每年年初,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岗位职责及目标,通过与被考核对象的沟通互动,确定被考核人员当年绩效合约。 (三)在年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根据年初确定绩效合约,实施对被考核人的年度业绩绩效指标进行考核。同时组织年度360度考核,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进行评估。 (四)在年度考核完成之后,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结果表,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如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或考核等级有,可在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如激励对象仍然认为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可在人力资源部复核结果出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1、本办法下的考核结果作为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依据。激励对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时方可申请解除限售相应的性股票。 (二)为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2、各业务条线、公司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权限,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如出现漏考,将由各责任人负责。 1、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为准。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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