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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铁路(601006)公司简介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11-29 21:42:07 人气: 标签:大秦铁路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601006(大秦铁路);发行债券:0982161(09大秦MTN1)、0982167(09大秦MTN2)、122092(11大秦01)、122092(11大秦01)、122214(12大秦债)、122214(12大秦债)、041456057(14大秦CP001)、041556052(15大秦铁路CP001)、041656012(16大秦铁路CP001)、041654069(16大秦铁路CP0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国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于2004年10月11日签发的铁函【2004】550号文《关于重组设立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由铁路局作为主发起人,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同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其余六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正式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27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9,946,454,097元,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国山西省大同市。 铁路局以经营性净资产投入本公司,投入金额以2003年12月31日经财政部以财建【2004】363号文核准的净资产评估值14,562,237,073元确定;其余六家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投入金额计740,000,000元。七家发起人投入的经营性净资产合计为15,302,237,073元,经财政部财建【2004】371号文《财政部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批复,本公司发起人投入资本按65%折股比例折为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股份计9,946,454,097股,其余5,355,782,976元列入本公司资本公积。 根据铁道部的决定,原铁路局分立为太原铁路局和铁路局,太原铁路局于2005年4月29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立后,原铁路局在本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及原铁路局所属的太原铁路、大同铁路的全部资产由太原铁路局持有。原铁路局及大同铁路与本公司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也由太原铁路局承继。 因此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原铁路局变更为太原铁路局。 本公司主要从事以煤炭运输为主的铁路货物运输业务以及旅客运输业务。铁路运输收费主要包括运价和杂费,资费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发展和委员会和铁道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杂费为与旅客、货物运输服务相关的费用,如取送车费、货物暂存费等,资费标准由铁道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7月12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42号)核准本公司发行不超过50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完成了公开发行3,030,303,03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6年7月27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6)第100号验资报告审验,本公司收到本次募集资金人民币14,999,999,999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030,303,030元,增加资本公积金人民币11,703,907,293元(已扣除承销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5,789,676元)。由此,本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12,976,757,127元,代表每股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12,976,757,127股。本公司分别于2009年11月10日和2009年11月27日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本公司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增发不超过20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用以收购太原铁路局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以下称“目标业务”)及对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1.16%股权投资(以下称“朔黄铁路股权”及“收购”),并以现金形式向太原铁路局支付收购对价,公开增发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相对于收购对价款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补足。根据本公司与太原铁路局签订的《资产交易协议》,2009年6月30日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目标业务净资产的变化由太原铁路局享有或承担。根据具相关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2009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经中华人民国财政部审核的针对目标业务(含该项联营公司投资)中企华评报字【2009】第405号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对价款为人民币327.9亿元(不含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目标业务净资产的增加部分16.7亿元)。 本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向太原铁路局支付首笔付款,付款金额为52亿元。根据本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资产交易协议》和《资产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本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向太原铁路局支付收购价款112亿元,合计支付164亿元,已完成收购对价50%的价款支付(其余50%的收购对价款于2010年11月支付),满足了《资产交易协议》和《资产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资产交割条件:公司完成50%的目标业务转让价款支付之次日即2010年8月31日为资产交割日。自资产交割日起,本公司及目标业务统称本集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53号核准,本公司于2010年10月完成了公开发行1,890,034,36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79号验资报告审验,本公司收到本次募集资金人民币16,499,999,998元,扣除承销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80,865,870元后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6,219,134,128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890,034,364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4,329,099,764元。由此,本公司总股本为14,866,791,491元,代表每股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14,866,791,49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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