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和标识; 二、被告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大众搬家”作为其字号; 三、被告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20000元(含合理开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由被告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珠海大众搬家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