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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2-21 13:51:53 人气: 标签:集团公司和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为被上诉人。

  3、位于市“爱建新城上海沙龙商服”建筑面积为4650.12平方米和2987.54平方米的房屋(信托资产);

  中华人民国最高本次裁定准予上诉人撤诉,公司胜诉的《省高级民事》[(2016)黑民初83号]生效,进一步确保“信托计划”所对应的信托资产得到有效落实,保障了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在该信托计划中,本公司持有1.69亿元抵债信托资产,本次终审裁定及一审判决的执行,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9年2月18日,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爱建集团”)及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收到中华人民国最高(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939号],裁定准许上诉人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爱达”)、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承公司”)、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岩公司”)、颜立燕,因与被上诉人爱建信托、上海鹏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慎公司”)、爱建集团、原审第三人上海新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向其申请的撤回上诉请求。

  该事项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爱建信托于2006年4月26日设立的“信托计划”,因债务人哈爱达未如约交付信托资产,且信托资产严重不实,同时其实际控制人涉嫌经济犯罪,致使信托计划延期后,仍面临巨大兑付风险。

  201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一审判决。2011年6月7日,爱建信托与哈爱达及其实际控制人颜立燕就“信托计划”的所有债务归还于上海市签署了《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及遗留事项处理整体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整体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确认哈爱达应付爱建信托19亿元债务。

  (详见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1-025号公告)

  此后,哈爱达及其实际控制人颜立燕怠于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并于2016年向省高级(以下简称“高院”)提起诉讼,认为《整体框架协议书》及相关文件的签署,泰国佛牌极度危险是爱建信托利用颜立燕面临刑事判决不利地位,在上海主审法院的协调下签署的,该等行为当属无效。因此,爱建信托通过《整体框架协议书》及后续协议取得原告及第三人财产均应无效,依法应返还或恢复原状,如不能返还,则应赔偿相关方相应损失。

  (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6-072号公告)

  经多轮交换和质证后,高院于2017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该案,并出具《省高级民事》[(2016)黑民初83号],认为爱达公司、子承公司、泓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国最高。

  (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8-001公告)

  上诉人哈爱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颜立燕,因与被上诉人爱建信托、鹏慎公司、爱建集团、原审第三人新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民事》[(2016)黑民初83号],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爱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颜立燕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最高院申请撤回上诉。

  最高院认为,哈爱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颜立燕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最高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裁定如下:

  1、准许哈爱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颜立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二审案件受理费9,104,800元,减半收取4,552,400元,由上诉人哈爱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颜立燕负担。

  最高院裁定准予上诉人撤诉后,公司胜诉的《省高级民事》[(2016)黑民初83号]生效,将进一步确保“信托计划”所对应的信托资产得到有效落实,保障了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在该信托计划中,本公司持有1.69亿元抵债信托资产,本次终审裁定及一审判决的执行,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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