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为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xx”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xx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4、 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xx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5、 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 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xx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7、 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8、 乙方制作部分关于xx宣页、海报; 1、 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2、 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xx店专业指南》);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xx店专业指南》及附件;3、 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xx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xx,开发适当特色的xx新菜系;4、 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绿色环保;5、 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乙方有关xx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xx宣传品;6、 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GALANZ产品;7、 应在店内醒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8、 双方协议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1、 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2、 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3、 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的用途;4、 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xx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如果甲方经营的xx店因拆迁、建筑物、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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