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调增减挂钩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我们简称为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是中央有关文件明确的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措施,开展增减挂钩是解决扶贫开发用地和资金的有效手段。《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有效运用增减挂钩政策,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助力扶贫开发工作,为“十三五”时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通知》提出,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加大对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增减挂钩指标支持,并自上而下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的要求,确保增减挂钩指标切实保障到贫困地区。 (三)提出落实扩大节余指标使用范围的要求。《通知》明确提出,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并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进行统一管理,引导节余指标公开、公平、有偿流转使用,产生的节余指标能用得出去、资金能收得回来;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核定节余指标,并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备案,为节余指标安排使用提供依据。 (四)强化农民土地权益。《通知》要求从以下几方面农益:一是充分尊重农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二是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必须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三是群众自主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并为农民提供多样式、多户型的住房选择;四是项目区完成后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确权登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五)加强增减挂钩资金收益管理。《通知》提出,节余指标价格可采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由产生指标方和使用节余指标方协商确定节余指标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竞争方式确定节余指标价格。为了增减挂钩资金收益合理安排使用,《通知》提出,要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对集中安置的,可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自主安排用于新居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分散安置的,可以货币形式足额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当事农户。 (六)加强增减挂钩支持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通知》提出,增减挂钩支持扶贫开发要领导、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同级人民领导下,配合发展、财政、扶贫开发等部门,积极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整合政策、资金,切实发挥部门协同、政策资金整合的整体效应,有效推进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总体来讲,增减挂钩,对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而言,是一项含金量十足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这项超常规政策,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增减挂钩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具体落实措施,明确操作办法;要通过会议、培训等多种方式,认真积极指导贫困地区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确保这项政策取得实效。 本文来源于ipf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