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梦梦见洗头发 为积极应对国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按照中央“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大力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服务企业力度,确保经贸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对经贸工作的领导。设立市提升经贸发展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口岸办、外办、金融办、投资推广署、总工会,市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从外贸发展、商贸、工业增加值励、产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6.6亿元,用于支持我市提升经贸发展质量。 (三)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提升质量活动。建立市、区(新区)和市有关部门领导挂点重点企业制度,组织市区机关干部设立若干优质服务工作组,开展企业服务活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各区(新区)、市各部门要将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加以研究解决,市督查室督查落实情况。 (四)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强化我市企业直通车服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项目核准、选址意见、用地、环评审批、规划许可等跨部门审批事项,实行跨部门协同办理。对年度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原则上每月由市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加快项目推进进度。 (五)加强经贸运行监测评估和政策宣讲。定期召开全市经贸运行形势分析会,增强经贸运行监测的广度和深度,全面掌握全市经贸发展情况,及早对经贸运行状况作出预警和预判,提高预见性和灵活性。加大对中央、省、市促进经贸发展有关政策,特别是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政策的宣讲力度,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加强对经贸政策措施实施的动态和评估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六)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实施长期质量经营战略,打造自主品牌。对成功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励。 (七)支持发展新业态企业。大力培育引进以创新为动力、适应市场需求、行业领先和带动作用明显的供应链、国际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享受我市总部企业优惠政策。 (八)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研发设计领域延伸,引导企业生产方式由OEM(贴牌生产)向ODM(委托设计生产)和OBM(自有品牌生产)转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鼓励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对转型的新企业给予支持。 (九)鼓励扩大进口推动转型升级。按照构建“高新软优”现代产业体系需要,制定深圳市鼓励引进技术目录。鼓励企业引进列入目录的先进技术,支持企业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提高我市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大力提升服务贸易在全市对外贸易中的比重。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贸易龙头企业,鼓励国家、省、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和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分销服务等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加快推进深港前海生产性服务业建设。 (十一)提高外贸商品竞争力。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对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渠道商品的企业,优先安排广交会摊位。鼓励企业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力争到2013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市出口总额比重达到53%。 (十二)提高一般贸易出口比重。引导我市生产企业外向型发展,鼓励企业开展一般贸易出口,力争到2013年,我市一般贸易出口占全市出口总额比重达到33%。 (十三)优化出口市场结构。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美国、欧盟、日本、等传统市场基础上,鼓励企业大力开拓东盟、拉美、东欧、非洲等新兴市场,培育新的市场增长点。力争到2013年,对新兴国家市场出口占全市出口总额比重达到21.5%。 (十四)拓展城市消费空间。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大力发展网络零售业务。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传媒的合作,策划组织商贸流通业整体宣传推广,树立深圳商业品牌形象。定期举办消费促进月和购物季等大型促进消费活动,吸引国内外游客来深购物。 (十五)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通过控股、参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升管理水平,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鼓励企业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品牌形象。 (十六)鼓励引进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积极扩大一般贸易进口,吸引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落户深圳,增强我市商贸流通业对内地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对按照《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认定的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给予支持,并提供大企业直通车服务。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团或自行参加国内各类展会推介活动,进一步推介深圳产品。鼓励我市会展业发展,加大对重要展会、品牌展会的支持力度。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业务,对从事允许类产品生产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度内销销售收入以2000万元为起点,与上年度相比,每增加500万元销售额给予适当励。 (十八)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我市优势企业到境外自建销售网络,缩短贸易环节,提升贸易效益。充分发挥境外展会的平台作用,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市确定的年度重点境外展览。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充分发挥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的作用,加强企业对外投资政策指导、国别风险评估及预警等方面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建立研发平台和生产,培育本土跨国企业。对经批准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的研发型、生产型和资源开发企业等给予支持。鼓励企业承接国家援外培训项目。 (二十)支持商贸流通业重点项目建设。加大对农产品流通双百工程、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作等商贸流通业重点项目的服务力度。支持我市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项目,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二十一)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建立和完善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激励机制,努力扩大我市出口整体规模,确保完成全年外贸出口目标,进一步提升我市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地位。 (二十二)支持企业应对市场风险。努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企业投保,减少收汇和投资风险,增强开拓市场的信心。支持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 (二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的出口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应链、服务贸易等出口企业和国际电子商务企业的融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进行配套。 (二十四)创新融资支持方式。推行“集合信贷”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鼓励机构通过期权质押等方式,减少实物抵押,降低贷款门槛,扶持中小微潜力企业。推行“集合发债”计划,指导符合企券发行要求的企业进行集合发债。 (二十五)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充分发挥部门在政策引导、项目推荐和牵头组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机构与中小外贸企业的合作搭建平台,鼓励中小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要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推荐的中小外贸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单获得银行无抵押贷款。 (二十六)加快企业商事登记制度。传统商事登记制度,在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登记、注册资本缴纳和商事注册公示与登记等方面深化,创造更加优越的创业营商。 (二十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执行《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8号)中的政策措施。加快出台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新政策,降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继续执行《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号)中有关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标准和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二十八)妥善解决企业用地用房问题。加大全市旧工业区升级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工业区。理顺“工改工”审批流程,加快下放图则内“工改工”审批权限,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开展产业用地联合招拍挂试点工作,制定产业用地出让联合投标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多个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支持企业旧厂房按照城市更新政策升级。 (二十九)缓解企业用工难问题。开展校企合作、用工对接活动,各区(新区)每年分别组织3场以上校企对接洽谈会。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务工劳动技能。市总工会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工会、企业沟通合作机制,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三十)保障企业用电需求。加大电网建设投资力度,推进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电网建设。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积极协调电网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合理调节供电指标,优先保障重点经贸企业用电需求。 (三十一)优化人才安居创业。出台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络处管理办法,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企业人才标准,对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管理或技术人员适度放宽入户等有关政策。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常年受理制度,为各类人才提供住房和货币补贴。加快实行我市重点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安居型住房制度。 (三十二)推进贸易便利化。加快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行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对具有优良信用等级外贸经营者,给予快速通关、快速检验、快速结售汇、快速退税等便利优惠措施。积极向国家部委申请增加免抵调库额度,加快出口退税工作进度。完善电子口岸功能和大通关体系,推动完善便捷通关检验检疫新模式。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港口供应链作用,降低口岸综合费用和物流成本。 (三十三)执行原则。根据本措施享受的各项鼓励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本措施各条款之间及与我市其他经贸鼓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各项鼓励政策所依据的有关数据须经国税、外管、海关、统计等相关部门核实。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各区(新区)可参照本措施出台相应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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