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关于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注规[2003]0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第3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市规划的注册登记初审工作。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报管理规程》(试行) (一)初始注册或登记 1、初始注册或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本人手写签字); 2、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或登记单位的聘用合同或人事在岗证明; 5、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报初始注册或登记的人员须按相关提交一个注册周期的继续教育证明。 (二)续期注册或登记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当在注册或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之内,向省级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或登记。 1、续期注册或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本人手写签字); 2、继续教育手册原件或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原件; 3、注册或登记单位的聘用合同或人事在岗证明; 4、身份证与原申报注册流程所用身份证不一致的,如系非正常升位或身份证号变更,则须由户籍部门出具证明。身份证与原申报注册流程所用身份证属正常升位者,须提交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或登记 1、变更注册或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本人手写签字); 2、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如注册或登记证书丢失,须本人提交证书遗失书面说明材料,手写签字后加盖原单位公章;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件; 4、与新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人事在岗证明。 5、身份证与原申报注册流程所用身份证不一致,如系非正常升位或变更,则须由户籍部门出具证明;身份证与原申报注册流程所用身份证属正常升位者,须提交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转换注册或登记 1、注册/登记转换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本人手写签字); 2、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如注册或登记证书丢失,须本人提交证书遗失书面说明材料,手写签字后加盖原单位公章;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件(如登记转注册须人事部门出具离职证明); 4、与新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人事在岗证明; 5、身份证与原申报注册流程所用身份证不一致,如系非正常升位或变更,则须由户籍部门出具证明;身份证与原申报注册流程所用身份证属正常升位者,须提交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更改、补正人员 1、身份证需变更的人员 (1)更改、补正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本人手写签字); (2)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 (3)身份证如系非正常升位或变更,则须由户籍部门出具证明;身份证与原申报注册流程所用身份证属正常升位者,须提交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遗失的人员 (1)更改、补正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本人手写签字); (2)须本人提交证书遗失书面说明材料,手写签字后加盖原单位公章。 3、姓名需变更的人员 (1)更改、补正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本人手写签字);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或户籍部门出具的证件复印件、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 (六)合并办理续期与变更或注册/登记转换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之内,向省级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登记。 1、变更或注册/登记转换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本人手写签字); 2、近三年的主要工作业绩两份(注:工作业绩表参照续期申请表格式。包括序号、起始时间、项目名称、本人起何作用[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完成情况及效果、获何励等,需按竖排表格形式制成表格]);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新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人事在岗证明; 4、继续教育手册原件或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原件。 5、身份证与原申报注册流程所用身份证不一致的,如系非正常升位或身份证号变更,则须由户籍部门出具证明;身份证与原申报注册流程所用身份证属正常升位者,须提交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合并办理续期与更改、补正 1、更改、补正注册或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本人手写签字); 2、近三年的主要工作业绩两份(注:工作业绩表参照续期申请表格式。包括序号、起始时间、项目名称、本人起何作用[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完成情况及效果、获何励等],需按竖排表格形式制成表格); 3、身份证如系非正常升位或变更,则须由户籍部门出具证明;身份证如系正常升位者,须提交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用原身份证登录系统); 4、继续教育手册原件或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原件、 5、注册或登记单位的聘用合同或人事在岗证明。 (八)以下申报类型无需在线提交电子表格,仅提供纸质材料申办注销注册或登记的人员 1、注销注册或登记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本人手写签字)、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本人提交的注销原因说明材料。如有效期内的注册或登记证书遗失,须本人提交证书遗失书面说明材料,并手写签字,加盖原单位公章。 2、身故的注册或登记人员,由经办人提交注销注册或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经办人签字)。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建设部人发[1999]39号文)、《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定) 1、,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 2、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4、身体健康,能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 5、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 业务培训的证明; 6、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7、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建设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3)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4)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