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包括(1)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2)法律决定应当具有正当性。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是合的要求,也是的要求。包括,一是形式,二是实质。可预测性是形式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的要求。 如何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那就要习题避免法律人的和。如何法律人避免和?那就要求法律人按照法律的规范去做,应该用法律程序来约束法律人的行为。 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因为有时一个法律决定,是按照一个程序作出的,是由可预测性的,但未必是一个正当的法律决定。而有时一个法律决定又不是严格按照程序作出的,没有可预测性,但这个法律决定不一定不是一个正当的法律决定。两者是一个紧张关系。 如果两者发生了矛盾,要可预测性优先。可预测优先其实就是在形式和实质两者作价值选择时,要程序的优先。程序优于结论这也是法律人应该具备的法律思维。也是法律思维的特征之一。 法律推理按照两种方法分为,一、形式法律推理,主要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二、辩证推理。形式逻辑推理包括:一是演绎,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二,归纳推理,是从一些具体的个案中,抽象出一些共同的原则,来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采集者退散 演绎和归纳都是形式逻辑的推理。但有时,形式逻辑的推理明显会得出一个不的结论,这时就不能用形式逻辑的推理进行推理。例如,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节省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调头,结果被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对司机不但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针对该案件进行论述。 这是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一开始把他拦住,这是从大前提出发,运用到具体的个案,这是演绎推理。大前提道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不能行驶到非机动车上,否则罚款。现在有小前提,该出租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调头。结论是对这个出租车应当进行罚款。从大前提到结论是演绎推理。但该出租车司机把车开到非机动车道上调头是因为孕妇临产,生命是为了节省时间,因此,如果从道交通安全法的大前提出发,来对司机进行处罚,那么对司机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是为了孕妇的生命才这么做的。因此,有大前提而不用大前提进行的推理,就是辩证推理。 如果没有大前提,无法进行演绎推理,也是辩证推理。例如2006年一道论述题。某国民民事活动法律有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民事活动法律有的依照法律是演绎推理。法律没有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中辩证推理。因此没有大前提就是存在立法空白,或立法漏洞也是辩证推理。 新增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推到出来,是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以来的前提的证成,是外部证成。例如:大前提,如果行为人持武器抢劫,应该加重处罚。小前提,某妇女用硫酸泼到女会计的脸上,并抢走钱包。结论是对这个妇女加重处罚。从这个案件中,从前提到结论是不成立的。因为大前提说只有持武器抢劫才加重。但该案件中该妇女是拿硫酸泼人,那么硫酸是不是武器,没说,因此不能一定得出结论对妇女加重处罚。但如果加上硫酸是武器的前提,则这个结论正确。大前提是行为人持武器抢劫加重处罚,小前提某妇女用硫酸泼到女会计的脸上,并抢走钱包。还有一个小前提硫酸是武器,因此得出结论,对该妇女应该加重。从前提到结论的正确叫内部证成。但我们要注意为什么硫酸是武器,证明据以推理的前提本身的正确性是外部证成。我们一般认为枪炮是武器,枪炮等都有。本案例中妇女用硫酸去抢劫,也能够带来。所以,在同样情况下都会引起相同的东西都该当被认为是武器。最后得出,硫酸是武器。以上我们的这个证明过程,就属于外部证成。 新增考点是设证推理,即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例如,现在有一个结果是草坪湿了,会有很多原因都会导致,比如,下雨或园丁浇水等原因。但我假设是下雨导致草坪湿了,则这个假设就是设证推理。 类比推理:是指在两种相似的案件中进行比较,如果甲案件用的是A规则,乙案件和甲案件相似,一比较如果发现两个案件,共同点大于不同点,则乙案件也就用甲案件所适用的A规则。如果这两个案件一比较,发现不同点要大于共同点,这种情况下两者要区别对待。乙案件就不能用甲案件所适用的A规则。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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