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相关知识 > 正文

中国税务网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8-30 20:09:38 人气: 标签:知识与信息的区别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普通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少了抵扣联。

  (二)专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认证、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不得用于抵扣(三)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专用;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专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答: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专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答:(一)一般程序: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其基本程序如下:(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专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票种核定表》。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4)核发《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领用簿》,《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5)领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领用簿》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

  (二)本次营改增企业通过核实表确认程序:为方面营改增纳税人高效便捷办税,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前期已通过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及供票资格信息,由税务机关后台统一导入,省去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及供票资格申请环节的相关工作。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直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手续,领取《领用簿》。

  (4)领用专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和普通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及网上办税服务提出申请,在网上申请通过后可以选择前往自助办税区、大厅前台领取或通过由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取得。

  答:专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联,购货方记帐;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售纲方记帐用。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印有六联版专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用。”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收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专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开具红字专用;未按照开具红字专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答:(一)专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二)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认证期限内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四)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方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专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蓝字部分现已改为金税盘或税控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扣税凭证,是指专用、海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专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纳税人取消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对纳税信用一般纳税人取消认证,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专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的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中国税务》邮箱:.cn《税务研究》邮箱:.cn《国际税收》邮箱:.cn地址:市丰台区广安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0层 邮政编码:100055

  推荐: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