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中的常考知识点——仲裁,搭配习题对知识点进行理解,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学起来吧!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2.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受理该案提出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应当继续审理。 【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国仲裁法》的,关于仲裁特征和基本原则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相关推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在线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难点多,立即加入233网校取证班学习,早备考早拿证老人被蟹钳伤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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