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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仲裁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7-9 1:05:06 人气: 标签:会计基础知识大全

  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中的常考知识点——仲裁,搭配习题对知识点进行理解,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学起来吧!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2.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受理该案提出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应当继续审理。

  【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国仲裁法》的,关于仲裁特征和基本原则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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