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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知识点_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7-29 4:49:37 人气: 标签:房地产营销基础知识

  考试已于5月11日正式开考,不知道参加考试的考生们考的如何?希望后面的考生抓紧时间复习哦!小编祝愿大家轻松过关!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征收房产税。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2)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1)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解释】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试题中会明确给出。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金木水火土查询表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应纳税额=不含的租金收入×12%(或者4%)【解释1】(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解释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的优惠政策。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投资方,由被投资方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由投资方按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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