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今后民商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可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做担保。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 据了解,这种责任保险担保方式,不但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担保费用,而且能使老赖没有机会转移资产。 所谓财产保全责任险,就是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做担保。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按照以往规定,在一些债权纠纷等民事商官司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能让对方还钱,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让法院对对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根据规定,为了防止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人要提供和被采取措施财产相等的现金或者不动产等进行抵押,往往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经济负担,经常出现无力提供财产担保而不能保全,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下可乘之机。 (重庆晚报)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