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叶志明通讯员庄淑莹)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获悉,目前年底双薪、年终的计税方法已经成为咨询热点。 3000元,年底双薪,可是卓小姐实际拿到手的年底双薪只有2675元,单位财务解释因为扣缴了个人所得税325元,但卓小姐怀疑单位财务在工资上做了手脚,因此致电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热线解释称: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卓小姐的年底双薪3000元作为一个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四金”已经在12月份工资中扣除,所以不能在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必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5%-125=325元,而卓小姐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3000-2100)×10%-25=65,所以卓小姐12月份总计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325+65=390元。 据了解,很多人往往会将第十三个月的薪金与单位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励性质的个人收入混为一谈,但实际上这两种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上却有很大的差别。纳税服务热线元,“四金”及允许税前扣除额共2400元,那么王小姐的个人所得税应该这么算:(1)平均每月所得的金=6000÷12=500元;(2)当月工资薪金总额=3000+500=3500;(3)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额和“四金”=1100;(4)根据(3)计算出的数额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额为25元;(5)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年终数额+当月所发的其它工资薪金-可扣除的费用)×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6000+3000-2400)×10%-25=635元。(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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