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相关知识 > 正文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土地税收减免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4-6 18:00:02 人气: 标签:初级会计相关知识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

  (2)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免征土地。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VIP折扣:您在网校累计消费2000元,购课享9折;累计消费5000元,购课享8折;累计消费10000元,购课享7折。

推荐: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