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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7 18:39:20 人气: 标签:医院感染相关制度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染及相关的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九条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经调查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至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至卫生部: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确运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并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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