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科技及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涌现出了一批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在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中,不仅涉及书信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等著作权问题,还涉及写信人隐私权界定问题。 该纠纷涉及钱钟书及其家人杨季康(笔名杨绛)、钱瑗的朋友李国强。钱钟书及其家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百余封,这些信件由李国强保存。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于2013年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同一时期,中贸圣佳公司网站了多篇介绍涉案拍卖活动、鉴定活动和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的报道文章,部分文章以附图形式展示了书信手稿全貌。 杨季康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无效的情况下,其向市第二中级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的著作权应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中贸圣佳公司在著作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了著作我的泼辣女老板权人的发表权。综上,二中院作出中贸圣佳公司实施著作权行为的裁定,中贸圣佳公司随后宣布停拍。 此后,杨季康将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诉至二中院,称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了其著作权和隐私权,并提出了55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二中院经审理,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隐私权行为,共同支付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就其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 中贸圣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高级提起上诉。市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围绕该案所作出的诉前是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裁定,既有效了著作,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造成影响。(记者 胡姝阳 赵世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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