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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强拆怎么办找律师多少钱拆迁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5-2-11 12:39:00 人气: 标签: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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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拆怎么办,找律师多少钱,拆迁相关法律知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最高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行政的。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效力高于“行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国《立法法》的法律(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因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2007年3月16日,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该法第一条立法旨确定了人的物权,该法生效后物权的人可以有效的用法律来自己的权益了,但目前物权法关于拆迁的内容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还是十分笼统的,需要实务中逐步完善。

  第一,何谓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其他物权。

  该条确立了一个原则是物的人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才无条件的将物权转让给国家;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物的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自己的物权。这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该法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却是一个重要的遗憾,因为目前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难易界定,征收属于公而不界定公共利益就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将严重物的人利益。

  个人认为,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一下几个条件:

  第一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必须是国家或者不特定人;第二受益人的受益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方面性,不能以某一方面确定;

  第二、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今后的公共利益界定或者由立法部门对物权法进行修订或者司法部门根据物权法的适用情况制定司释。

  第三,公共利益的获益必须具有持久性;

  第四公共利益的层次性要准确把握,将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有效把握。

  但这两种都面临一个严重的滞后性,不能有效的人的权益。

  比较可靠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据物权法的及案件情况及时界定公共利益了,这符合实际情况,但这需要法院具有很高的中立性,不能被任何力量干扰,的行使司法审查裁判权。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第三,强迁问题 强迁问题在我国各地十分普遍,情况也很复杂,对于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如果实务中能满足物权法的条件,强迁将变得没有了存在的条件,因为被拆迁人获得拆迁款,同时现有居住条件不降低,多数被拆迁人是不会的;

  对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按照物权法的,人可以转让物权,此种情况下,不应人的意志,所以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强制拆迁问题。 第四,符合公共利益条件下的拆迁补偿问题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征收个人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确立了公共利益条件下拆迁个人住宅,人虽然必须转让物,但是获得了两个保障:

  第一是获得补偿权,第二是获得现有居住条件不降低的。

  这样可能在目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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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房价高涨不下,而以往拆迁都是按照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计算的,但是实际中这种标准计算出的补偿款要获得同样的居住条件几乎不可能,所以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成为一个最现实的问题了。个人认为解决这样的有效方式必须按照房屋在没有被拆迁条件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款,这样可能问题就好解决了。

  纵上,实际中的拆迁问题还很多,如何在物权法下有效的人的利益将是最重要的问题,也关系到物权法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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